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列子)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第179条规定了11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清除障碍;消除危险;归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返工和更换;继续表演;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以上方法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组合应用。因此,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根据第584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非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赔偿只是为了弥补自己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一方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这符合民法鼓励交易的本意。上述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3.根据第585条规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为准;二是以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计算的结果为准。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适当调整。支付违约金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的相关规定。
1.第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标准为造成损失的30%以上,违约金是否过低的认定标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其他类型的双边合同,不应直接引用本条作为确定的依据。
2.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后作出裁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过大造成的损失。但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该规定不应再作为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直接依据。
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人纪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应当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的利益。对于借款合同以外的双边合同,不能以LPR的四倍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四、《全国法院贯彻执行民法典纪要》(法发〔2021〕94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调整(增加)后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范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范围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超额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还应当提供合理性证据。违约金的调整应以损失范围为基础,结合履约情况、过错程度、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并综合衡量判断。增加违约金后,不再支持赔偿损失,将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功能定位于弥补损失的方式,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
动词 (verb的缩写)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发〔2009〕40号)的相关规定。
可得利益丧失的常见类型、认定方法、举证责任和不适用情形。
1.违约金调整过高的,应当以损失范围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缔约地位的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从而防止实质性的不公正。
2.可利用利益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常见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销售合同)、营业利润损失(常见于合同管理、租赁管理、提供服务或劳务合同)和转售利润损失(常见于连续销售合同)。
3.一般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获得了利益,守约方也有过错;非违约方应对可得利益的全部损失和必要的交易成本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可以举证或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4.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运用可预见性规则、减值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和过失相抵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总赔偿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必要的交易费用。
5.在当事人已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情况下,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6.在因违约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也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规则。